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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国企纪检干部培训班学习心得汇报
2018-12-07 19700次


根据党委安排,我于5月7日至10日赴湖北省纪检监察干部学院,参加全省国有企业纪检干部培训班的学习。本次培训班由省纪委、监委组织,是湖北省纪检监察干部学院成立后举办的第一期培训班,省纪委书记王立山同志亲自对培训学习作了批示,来自全省国有企业和在鄂央企的108名学员参加了为期4天的学习,相互交流了国企纪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和学习心得。能参加这期培训班的学习,我感到很荣幸,收获很大。下面我分四个方面向党委中心组汇报本次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心得体会。

一、宪法修订及监察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宪法修正案》解读

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四部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通称“82宪法”。“82宪法”颁布实施后共历经5次修订(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本次宪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确认了改革取得的理论成就

一是将“五位一体”协调发展理念写入宪法,继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后,首次将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二是发展了国家的指导思想,继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后,确立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2.强化了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

一是将党的领导规定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在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二是党的机构与国家机关的融合。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党中央在国家机关设置办公室,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党的机构直接管理国家事物,如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务员工作。三是变更了国家主席的任期制度,进一步巩固了“三位一体”领导体制。

3.强化了宪法的权威

一是确立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二是设立“宪法和法治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了宪法监督和宪法审查制度体系。

(二)监察法解读

1.监察委的性质

监察委是监察机关(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2.监察委工作的原则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3.监察委的职责

监督: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二是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一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二是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三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四是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4.监察对象

公职人员“全覆盖”,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其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三)监察体制改革基本情况

1.组织机构上

原隶属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和检察院侦查部门整体转隶各级监察委员会。

2.案件管辖上

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现依据国监发〔2018〕1号文件,上述案件转由各级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有所扩大,共涉及刑法88项罪名,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

3.法律适用上

监察委员会行使调查权为政治调查,不适用《刑事诉讼法》。因《监察法》出台,《刑事诉讼法》被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的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8条、第148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受到《监察法》影响的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37、115条、《六机关规定》第1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2款、《高检规则》第64条、第112条第1款、第117条第2款、第173条、第196条第2款、第263条、第329条、第382条第4款、第402条、第407条。

二、明确形势任务,掌握规则和要求

(一)深刻理解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的重大判断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顽强的意志品质正风肃纪、反腐惩恶,推动我们党的建设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反腐败斗争形势从“腐败和反腐败两军对垒,呈‘胶着状态’”,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再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做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的重大判断。

五年来,全国共审查十八届中央“两委”委员52人,中管干部292人,厅局级干部8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人,其中市委书记、市长130人,县委书记、县长931人;五年来,共处置问题线索267.4万件,立案154.5万件,处分153.7万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8万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具体体现在政治上的压倒、作风上的扭转、势头上的遏制和民心上的凝聚,五年砥砺奋进,过程荡气回肠,成果振奋人心。

(二)2018年工作主要任务

一是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是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只有把反腐败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里,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才能增强群众对党中央的信心、信任和信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三是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要抓具体、补短板、防反弹。

四是让巡视利剑作用更加彰显。要在巡视内容上更加聚焦,在方式方法上更加灵活。

五是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注重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执纪。

六是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要做到精准发现,紧盯重点人(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重点事(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等方面反映突出的具体事项)和重点问题(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干部人事权和资金分配权等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实施精准惩处,坚持精准施治。

七是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重点整治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各项惠民政策落实中的腐败问题及涉黑腐败问题。

八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到实处。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覆盖、层层传导,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用好问责利器,做到失责必问、问责闭严。

九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做到坚守职责定位,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三)执纪审查主要流程和要求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则》共9章57条,规范了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的具体流程,共分为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和审理五个主要流程。规范了流程的具体程序和各步骤工作要求。《规则》规定,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规则》下发自学)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监督

(一)深刻认识十九大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新形势

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事关国企形象,事关国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1.成效卓著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兑现党的庄严承诺,回应群众期盼,赢得党心民心,成效卓著。一是中央政治局身体力行、以上率下;二是反“四风”整体呈现压倒性态势,并巩固发展;三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人心;四是攻克了一批“司空见惯”的官场陋习和顽疾;五是纪律检查机关铁面执纪;六是建章立制成效显著,共出台相关制度20余项;七是党内政治生态得到净化,带动了社风民风的明显转变。

2.问题依然严重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清醒的认识到,我们党面临的执政环境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消除存量、遏制增量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

整治作风问题注定是一场拉锯战。具体表现,一是转变作风的思想基础还不牢固,“不敢”的问题初步解决,“不想”、“不愿”的内在自觉尚未普遍形成。二是不良作风树倒根存,隐形变异问题时有发生,反弹回潮的隐患和压力还比较大。三是责任压力传导不到位,一些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片面强调自身特殊性,在贯彻落实中打折扣、搞变通。四是有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存在“灯下黑”;五是制度体系尚不完备,制度落地生根还有较大差距。

(二)准确把握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新要求

1.方向: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

2.方针:坚持标本兼治。解决“四风”问题要标本兼治,“治标”就是要着力针对面上“四风”问题的各种表现,该纠正的纠正,该禁止的禁止;“治本”就是要查找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从理想信念、工作程序、体制机制等方面下功夫抑制不正之风。

3.原则:要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

4.目标:长期目标是“三清”,即“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阶段性目标是防止反弹。

5.内容:坚持以上率下,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6.方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挺在前面。

7.手段:把两个责任和纠正“四风”联系起来,把“四风”问题纳入纪律审查的重点,把责任追究作为纪律审查的必要延伸。

8.重点:紧盯“四风”问题的新动向、新表现,严查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

9.政策:越往后执纪越严,重点遏制增量。

四、国有企业纪委经验交流情况及存在的差距

(一)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和纪检干部交流纪经验情况

本次培训班共邀请三名省属国企纪委书记和纪检干部交流纪检工作经验和体会,分别是省交投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庆,宏泰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肖家荣和联投集团纪检监察部副部长胡志伟。

张庆书记以“以岗位廉洁为抓手,健全权力约束机制,着力推进廉洁风险防控全覆盖”为主题,从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廉洁风险防控各项工作;开展岗位廉洁风险点排查;加强权力制约,完善廉洁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严格监督管理,提升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实效;深化廉洁教育,夯实廉洁风险防控基础工作等五个方面介绍了省交投集团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体会和不足。

肖家荣书记,重点介绍了宏泰集团纪委的履职尽责情况,监督执纪的组织体系、监督体系、制度体系、执行问责体系构建和专项巡查、党风廉政监督员、离任审计纪委亲自把关等方法、制度和经验。提出国有企业纪委要做党委的护卫队、企业改革发展的护航队、干部成长的护理队和党章党纪的执法队。

胡志伟同志代表国企执纪监察一线干部,以“自身过硬才能有力担当”为题,交流了自己监督执纪的工作体会。强调纪检监察干部“有为才能有威、有威才能有位”,要重点做到“十心”:一是研判线索要周密细心;二是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要有坚定的决心;三是把握审查调查工作的重心;四是联合办案要协作用心;五是与被调查对象谈话要耐心;六是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充满信心;七是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要时刻操心;八是审查调查能力培养要专心;九是服务企业发展要竭力尽心;十是履职尽责要永葆忠心。

(二)国企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差距

省纪委第五执纪监督室副主任、驻省国资委纪检监督组副组长吴明新指出,当前我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在履职尽责和基础业务工作两方面还普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1.履职尽责方面

一是主体责任落实层层衰减;二是纪检组织建设欠账不少;三是“三转”不彻底,主业主责不够聚焦;四是监督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2.基础业务工作方面

一是问题线索检查质量有待提高;二是执纪审查程序不到位;三是案件文书不规范;四是涉案款物、礼品、礼金管理不规范。

3.有关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吴主任对国企纪检工作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31号文件”精神,加强国企纪检组织建设;

二是持续深化“三转”,充分履行职责;

三是加强学习锻炼,不断增强本领;

四是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强化纪检干部的自我监督。(开发板块  李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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